合肥網絡推廣公司淺議P2P網貸政府監管思路
隨著各種P2P網貸平臺跑路的新聞不斷爆出,P2P網貸政府監管也成為火燒眉毛的一件大事。我們從下面的數據可以看出:一方面P2P網貸的市場需求呈現井噴式增長,另一方面問題平臺數量也創下歷史新高。
2015年7月份,新發生停止經營、提現困難、失聯跑路等情況的問題平臺126家,與歷史最高月份2015年6月份齊平;問題平臺率24.13% ,創下歷史最高紀錄。P2P網貸行業,2013年以來已經發生各種問題平臺928家,其中2015年566家,占61%。同時,第一網貸剛剛發布的《2015年7月份中國P2P網貸指數?人氣指數運行快報》顯示,2015年7月份全國P2P網貸參與人數日均24.33萬人,同比(較去年7月份7.01萬人)增長247.08%,環比(較上月18.50萬人)增長31.51%;較中國P2P網貸指數基期,增長1298.28%。7月份全國P2P網貸人氣創歷史新高。
在此背景下,我們來看政府監管的思路: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辦公廳下發了《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明確了應該合理設定業務邊界的四條紅線:
一、要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
二、不得搞資金池。
三、要明確平臺的中介性。
四、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并且在實現行業規范之后,銀監會與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或將開展資金托管鑒于P2P網絡借貸行業魚龍混雜、泥沙俱下,省級監管部門可借鑒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相關電子登記、資金托管制度,并做好專項治理工作,方能推動網貸平臺健康發展。
在此思路指導下,小編目前能找到的法律法規如下:
1)關于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2)關于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并受法律保護的。
佳達小編就政府監管和法律法規而已實在是一個門外漢,寫得不好或有不當之處,請行家之處,小編立即改正。